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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589號
被
上訴
人 遠芳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武文芳
訴訟代理人
洪建全
律師
上列被
上訴人
與上訴人鍾南賜間給付價金事件,被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最後
準備程序
期日
始提起
附帶上訴
,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5,050元,
惟
迄
未依其當庭表明願自行繳納
裁判
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