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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870號
上 訴
人 曹俊生
訴訟
代理人
康皓智
律師
高文洋律師
複 代理人 夏家偉律師
被
上訴人
基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統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霖懿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尚
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