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890號
吳詩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與訴外人蕭一泙原為配偶(民國106年9月9日結婚,112年11月22日
離婚),婚後共同居住於○○,被上訴人為伊鄰居,
詎被上訴人趁伊工作往返臺中
期間,自110年10月起與蕭一泙互傳如附表所示之性愛訊息、拍攝親密合照、共同出國遊玩,多次發生性行為,蕭一泙並因此於000年00月00日生子甲○○。被上訴人於111年6月29日夜間突持伊家中門卡進入伊家中,伊始知悉上情,伊為維家庭圓滿和諧,加以隱忍,然被上訴人仍持續與蕭一泙為不當交往,侵害伊配偶權,致伊精神上受有重大痛苦,應賠償伊
非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扣除原審判准之30萬元外,被上訴人應再給付70萬元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再給付70萬元,並加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就其敗訴即應給付上訴人30萬元本息部分,未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於茲不贅)。二、被上訴人則以:伊與蕭一泙間確有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並發生多次性行為,
惟係蕭一泙主動向伊示好,伊於111年6月即欲斷絕往來,但為安撫蕭一泙,始應其要求繼續往來並一起出國。蕭一泙受孕期間伊在國外出差,
難認伊為甲○○生父。原審已判決伊給付30萬元,考量伊
經濟能力,除維持自己生活外,尚須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配偶及自己與配偶父母,上訴人請求伊再給付
精神慰撫金70萬元為無理由等語,資為
抗辯。
三、原審判命被上訴人
給付上訴人30萬元本息,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項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四、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見本院卷第143、159頁): ㈠上訴人與蕭一泙原為配偶(106年9月9日結婚,112年11月22日離婚),婚後共同居住於○○,被上訴人為兩人之鄰居。被上訴人自110年10月起與蕭一泙互傳如附表所示之性愛訊息、拍攝親密合照、共同出國遊玩,多次發生性行為;上訴人於111年6月間察覺上情,
嗣被上訴人仍持續與蕭一泙為不當交往。
㈡蕭一泙於000年00月00日生子甲○○。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
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先例意旨
參照)。準此,若夫妻之一方違反婚姻之誠實義務,與婚姻外之
第三人發生
通姦或其他親密行為,致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者,則該行為人(含配偶之一方及婚姻外之第三人),即係侵害
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身分關係之權利,而屬情節重大,自得依上開條文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㈡
經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伊鄰居,趁伊工作往返臺中期間,自110年10月起與蕭一泙互傳如附表所示之性愛訊息、拍攝親密合照、共同出國遊玩,多次發生性行為等情,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是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屬情節重大,
堪予認定,上訴人依前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屬可採。
㈢按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本件被上訴人碩士畢業,現任科技公司副總經理,年薪約150萬元,名下有○○市尚有貸款之
不動產、股票等資產;上訴人大學畢業,為○○廣告公司負責人,111年所得420萬元,
業據兩造分別陳明在卷,並有被上訴人提出之112年扣繳憑單、網路銀行貸款頁面、證券商APP頁面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23頁、本院卷第83、96、113頁、第121至127頁、第142頁)。本院經斟酌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為鄰居,趁上訴人工作往返臺中期間,與上訴人配偶間以附表所示之性愛訊息對話、拍攝親密合照、共同出遊、發生多次性行為之實際加害情形,上訴人精神上所受之傷痛程度,確屬重大,並斟酌兩造上開身分、地位、經濟情況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金額以30萬元為
適當,
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屬無據。上訴人以原審漏未審酌兩造身分、地位、
資力、被上訴人使蕭一泙二次墮胎、一次產子之事實,且徒以伊工作往返臺中推認伊與蕭一泙感情淡薄之錯誤事實,及被上訴人於訴訟中竟
迭以:交往緣由係蕭一泙主動攀談、頻繁送禮物始與之有不當交往推
卸責任,及誣指伊與蕭一泙共謀、恐嚇取財等與事實不符所為之辯解,低估伊所受之痛苦,所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之精神慰撫金過低
云云,惟核被上訴人於訴訟上以其與蕭一泙間之互動及金錢往來等情為自辯,
乃其與蕭一泙內部行為之分擔,與上訴人配偶權受侵害程度乃屬二事;至被上訴人有無致蕭一泙引產或生子,則係被上訴人與蕭一泙發生性行為之結果,其等親密交往,多次發生性行為之情形,與兩造身分、地位、資力等情業經本院一併斟酌如上,縱上訴人與蕭一泙夫妻感情未因往返臺中工作而受影響,仍認以上開金額為適當,上訴人執此為辯,仍無從為更有利於上訴人之判決,而無足採。
㈣又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為給付,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重疊合併為同一聲明之請求,即
無庸再行審酌。
六、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9月14日(見原審卷第113、115頁、本院卷第9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陳筱蓉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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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吃你的小菊花」、「你不是在開發自己的小菊花?我想試試」 | | |
| | | 「只有我在摸摸」、「誰叫你昨天不射射」、「太久沒有愛愛昨天好濕濕」 | |
| | 「偶已經miss你了,very much」、「我還想吃括約肌 蜜桃純」、「我也喜歡你動」 | 「給我看你的卡辣姆久我就不生氣」、「出差前在幫我咬咬」、「什麼時候才要打我」、「我想要你打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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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還好小Tony有讓你舒服」、「不要不好意思我應該會找機會弄弄寶寶」、「我以為我連讓他站起來都沒有辦法 但是寶寶真有辦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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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ㄟ我想要晃晃」、「我想要晃晃我的茄子」、「我想要晃晃我的水蜜桃」、「我想要你幫我晃晃」 | | |
| | 「我也有感覺到我喜歡你的感覺 還有看到你安全 我感到放心的感覺,昨天跟你在一起不累,好像在熱戀」 | 「謝謝叔叔來載我 還等我那麼久 喜歡泡湯湯 喜歡一起睡覺覺 喜歡叔叔喜歡我的感覺(昨晚有感覺到叔叔愛愛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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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一直都喜歡你的大雞雞ㄟ 不是現在而已」、「那如果你沒有大雞雞,我還會不會喜歡你」 | |
| | 「現在過去可以嗎」、「我最喜歡的情人,my only Valentin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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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哪有秒射啊」、「我哪時秒射了」、「第一次根本沒進去」、「我要秒射」、「不然會累累」、「全部的頭都要舔」 | 「你能秒射 為什麼不能秒回」、「第一次的時候真的有點快」、「下次要舔你的頭頭」、「你的頭頭翹起來」 | |
| | 「我要吃」、「吃下面」、「明天想要黑絲襪」、「攪亂你一池春水」、「要不要看嘰嘰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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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絕對是可以弄你的人」、「不吃雞雞 咬香蕉幹嘛」 | 「想咬你的大鼻鼻」、「不長但是胖胖的」、「雞雞在上班」 | |
| | 「下禮拜找一天一起去顏明通診所看醫生 好不」、「我們今天下午討論」 | 「以前愛愛的時候不敢亂摸 沒覺得你肉 現在看以前照片都驚訝(驚訝)」、「沒有要生就趕快處理」、「已經快三個月了 我的身體也會不舒服」、「上週二說這週討論 今天都星期五了」、「最近問你兩次都沒有回答」 | |
| | 「又不是我強暴你 你不喜歡我,為什麼要談成這樣」、「你因為我而離婚,我怎會拋下你?我真是不懂」、「我就住你隔壁 怎麼拋下你」、「我跟你經歷那…麼多;你還要這樣對我 懷疑我」、「可以給你錢 沒有問題,但不是這種方式 這種狀況」、「你要給我教訓,要錢?」、「你要把這樣一個人擺在你隔壁?」、「你還想跟這個人走下去?還想有他的小孩?那要幹嘛呢」、「只想給別人難過?」、「談論一個生與不生的事情 要談成這樣?怎麼生呢」、「怎麼不生呢」、「以後還怎麼做愛」 | 「不戴套還要怪我叫你射裡面?」、「做愛的時候你也叫我老婆啊 但我不是耶」 、「突然覺得拿掉小孩太便宜你了」、「難怪我三次懷孕你都不慌不忙」、「因為你只要開口叫我去動手術就行了」、「浪費一下午聽你說廢話 就像你一直待著沒有離開一樣 全都是虛情假意,只是為了要我拿掉小孩 你有給我討論的空間和餘地嗎 我說的是如何面對 你說的是如何解決 還要跟我談未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