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交通部臺灣鐵路
管理局)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複代理人 鄭大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等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7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兩造應於庭前就被
上訴人所提出設計圖說是否送經都審通過及是否包含採光罩及光電工程之工作項目乙節,具狀表示意見,並將書狀
繕本逕送
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