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更二字第45號
上 訴 人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奎霖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耀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余振國律師
孫慧芳律師
林立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本院已在工商電子閘門及戶役政系統查詢公司登記相關資料附卷,
兩造請於14日內到院
閱卷。倘欲具狀補充意見,請於115年1月5日前提出書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