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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保險上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保險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
律師
朱祐慧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映心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哲辰律師
蔡沅
諭
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業經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
辯論終結
。茲因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上訴,
爰
命
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