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字第34號
再審原告 展鼎投資有限公司
再審原告 佶泰投資有限公司
上2人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 街00號0樓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其
本案訴訟為再審原告請求撤銷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決議,併請求確認該公司與其餘再審被告間,依該決議成立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再審原告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至其併請求確認董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屬撤銷股東會決議後當然發生之
法律效果,與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之訴訟利益同一,
無庸另徵
裁判費。因認
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