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歐諾事業有限公司
王惠芬
兼
王笙灃
兼
法定代理人
及 共 同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
聲請人對於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65、587、588、596號、109年度台聲字第127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並專屬為裁定之原法院管轄,同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
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65、587、588、596號、109年度台聲字第127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揆諸前揭規定,應專屬為裁定之原法院即最高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本院提起,應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王唯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