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字第66號
抗 告 人 允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即再審原告 (原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 1 人
邱意茹
林天賜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新北市秀明福德慈善協會等人間再審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113年度再字第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加徵十分之五。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2月6日本院113年度再字第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孟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