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蕭景方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112年度上國易字第1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
裁判費2,3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