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易字第101號
再審原告 張嘉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承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2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依法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訴訟程序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7961元(即拆除
系爭管線之預估費用,見本院卷7、17頁),應徵再審裁判費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