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易字第15號
李佩珍(即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原
確定判決案號: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稚康、李佩珍為再審原告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再審原告李光權與再審被告保順交通有限公司前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涉訟,業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16日110年度上易字第158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李光權於113年1月11日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嗣於同年3月29日過世(見本院卷第31頁戶籍資料),
繼承人為兒子李稚康與女兒李佩珍(見同卷第69、71頁戶籍資料);李稚康經通知未到(見同卷第63-67頁送達證書與
準備程序筆錄),李佩珍已遷出國外(見同卷第71頁戶籍資料)。
爰依職權命李稚康、李佩珍為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