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易字第80號
再 審原告 郭誠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美商凱麗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就民國113年6月19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5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是本件應徵再審
裁判費3,150元,因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
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