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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勞上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李宗翰
訴訟
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
(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承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泊安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
。茲因被
上訴人
有他址待送達,
爰
命
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另行
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宋泓璟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