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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勞上字第 1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張家源  
            黃朝煌  
            楊廷福  
            陳明宗  
            謝順金  
            黃森亮  
被  上訴人  張永森  
            詹錦全  
            陳筆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張家源、黃朝煌、楊廷福、陳明宗、謝順金、黃森亮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張家源、黃朝煌、楊廷福、陳明宗、謝順金、黃森亮各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利息。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張家源、黃朝煌、楊廷福、陳明宗、謝順金、黃森亮、張永森、詹錦全、陳筆儒(下稱張家源等6人、張永森等3人,合稱張家源等9人)主張:伊等均為對造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員工,除楊廷福擔任電機裝修員外,其餘均為土木技術員,於受僱期間,除原本職務外,並分別兼任領班,台電公司月發放金額固定之領班加給屬經常性給付,亦為工資之一部。伊等於退休或結清舊制年資時,上訴人並未將領班加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致伊等受有退休金差額之損害。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84條之2、第55條第1項第1款、108年8月30日修正前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下稱退撫辦法)第6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下稱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年資結清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第5條、第10條規定,求為判命台電公司給付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本息等語。
二、台電公司則以:伊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員工之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等事項,悉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作業手冊(下稱退撫手冊)辦理,依退撫手冊規定,並參酌經濟部相關函示,從未將領班加給列為工資,領班加給自始即為恩惠、獎勵之單方給與,屬工資。又張家源等6人於108年12月間與伊簽立系爭協議,其第2條約定平均工資悉依行政院核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之給與項目表」(下稱系爭項目表)辦理,領班加給不在系爭項目表得據以計算舊制年資結清之平均工資範圍,其6人於簽署系爭協議後,已拋棄請領退休金差額權利,事隔多年方為本件請求,屬權利濫用,有違誠信原則自不得請求列為工資等語。
三、原審判命台電公司給付張家源等9人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張永森等3人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本息,另駁回張家源等6人其餘請求。張家源等6人、台電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張家源等6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張家源等6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台電公司應再給付張家源等6人各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利息;另答辯聲明:台電公司之上訴駁回。台電公司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台電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張家源等9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另答辯聲明:張家源等6人之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23頁):  
 ㈠張家源等9人分自附表「服務年資起算日期」欄所示之日起受僱於台電公司,各於附表「退休日期」、「舊制年資結清日期」欄所示日期退休或結清舊制年資,於勞基法施行前後之工作年資計算舊制結清基數,各如附表「退休金基數」、「結清基數」欄所示。
 ㈡張家源等9人於舊制結清或退休前3個月、6個月領取之系爭加給,如附表「平均領班加給」欄所示。
 ㈢張家源等6人於108年12月23日各簽訂系爭協議。 
五、兩造爭執要點為:張家源等9人得否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本息?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得心證理由分述如下:
 ㈠領班加給是否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
 ⒈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與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該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係指符合「勞務對價性」而言,而所謂對價性,著重於勞方所付出之勞力與資方之給付是否有對價平衡關係。又所謂「經常性之給與」,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舉凡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具經常性者而言。此所謂「勞動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有別於雇主之「恩惠性給與」,係指非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縱在時間上、金額上非固定,只要在一般情形經常可以領得給付即屬之。則上訴人就領班加給核發,倘係兼任領班工作者即得領取,而兼任領班工作又已成為固定工作制度,則此種因勞工兼任領班工作特殊條件而對勞工所增加提出現金或實物給付,其本質應係該值班時段及本職外兼任領班工作之勞務對價,而成為勞雇雙方間因特定工作條件,形成固定常態工作中可取得之給與,為勞工因經常性提供勞務所得報酬,依法即應認定為工資。 
 ⒉查,張家源等9人於退休或結清舊制年資前,均每月固定領取領班加給,已如前述。又張家源等9人係於原有職務外兼任領班,領班本非其等主要工作職務,領班加給亦係因其等額外負擔領班所為給付,台電公司既按月持續發給固定金額,顯非因應臨時性業務需求而偶爾發放,而係與其9人提供額外勞務密切相關,自屬提供勞務對價,且係常態性提供勞務而可經常取得對價,乃雙方就特定工作條件達成協議,勞工於該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性質上屬勞工因工作所獲報酬,制度上具有經常性,已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要件,自屬工資一部分。故張家源等9人主張領班加給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或結清給與,即屬有據
 ⒊台電公司雖辯稱:伊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並受其監督,相關部會對「經常性給與」項目已有特別指定可排除不列為工資,另依行政院及經濟部相關函釋,未見領班加給核定為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之給與項目,自無法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云云。惟領班加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核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所謂之工資等情,已如前述。縱台電公司之上級行政機關曾以函文表明其發給之領班加給不屬工資等語,本院並不受行政機關相關函釋拘束。是台電公司前開所辯,並不可採。   
 ⒋台電公司雖又辯稱:張家源等6人於108年12月間簽訂系爭協議,於109年7月1日結清舊制年資,應受系爭協議拘束,不得請求將領班加給列入工資云云。經查: 
 ⑴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1條定有明文。又勞退條例施行前已用勞基法之勞工,就其依舊制所保留年資,與雇主約定勞僱契約仍存續下,以不低於勞基法所定給付標準而結清年資,無損勞工權益,對勞僱雙方自屬有效,此觀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即明。而勞基法為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是倘勞僱雙方約定低於勞基法標準,應逕認其無效,或認不生結清年資效力,勞工仍得依勞基法最低標準為請求。  
 ⑵查,領班加給依勞基法規定應計入平均工資,業如前述;張家源等6人雖簽立系爭協議,然其等平均工資計算既未計入領班加給,已違反勞基法所定給付標準,自有損其等權益。且經審視系爭協議第2條記載:「結清舊制之年資採計、基數計算方式,悉依據系爭退撫辦法及勞基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平均工資之計算悉依據行政院82年12月15日台82經44010號函核定系爭項目表之規定辦理……」等語(見原審卷第165頁),可見仍約定應依退撫辦法及勞基法辦理,未排除系爭加給為工資一部,難認其6人已與台電公司合意領班加給不納入平均工資計算。而領班加給既屬勞基法規定工資,張家源等6人於結清舊制年資時,台電公司未將該加給納入平均工資為計算,違反勞基法規定,自仍應依勞基法規定標準,補給結清舊制年資差額。故台電公司前開所辯,亦不可採。
 ㈡張家源等9人請求台電公司給付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所示金額,是否有據?
 ⒈按勞退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於勞退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第1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勞退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規定:「工人退休金之給與規定如左:一依第5條規定自願退休之工人及依第6條規定命令退休之工人,工作年資滿15年者,應由工廠給與30個基數之退休金,工作年資超過15年者,每逾1年增給半個基數之退休金,其賸餘年資滿半年者以1年計算,未滿半年者不計,合計最高以35個基數為限」,並依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退休金基數之計算方式,按月支薪者,以核准退休前3個月平均工資所得為準。而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規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額以45個基數為限……」、「前項第1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並依同法第2條第4款規定,以退休或結清年資前6個月平均工資所得為準。
 ⒉查,領班加給係屬工資,已如前述,然台電公司在計算張家源等9人退休金或結清舊制年資金數額時,未將領班加給納入平均工資計算,自有短付情形。故張家源等9人依上規定,以其等任職勞基法施行前後之舊制年資,請求台電公司給付退休金、結清舊制年資金差額,即屬有據。
 ㈢張家源等9人請求台電公司給付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所示之利息,是否有據?
 ⒈按勞工退休金之給付,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之。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勞基法第55條第3項前段及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勞基法第55條第3項規定,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勞工退休金,乃定於一定期限內履行,俾使勞工債權能迅速獲得清償,依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結清舊制年資,亦有適用。
 ⒉查,台電公司並未於張永森等3人退休日及張家源等6人結清舊制年資日起30日內,給付將系爭加給計入平均工資計算之退休金,即屬給付遲延。則張家源等9人依上規定,請求台電公司給付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所示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台電公司辯稱:張家源等6人應自退休之日起算利息,較符合規定云云,並不可取。
 ㈣綜上,領班加給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定工資,台電公司計算張家源等9人退休金或結清舊制年資,均應將之列為平均工資計算基礎,並應於退休或結清舊制年資起30日內給付利息。又台電公司對於若本院認張家源等9人請求金額、利息為有理由,其等請求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本息,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24頁),故張家源等9人請求台電公司給付如前開所示本息,即屬有據。
六、從而,張家源等9人依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勞基法第55條第12項第1款、第84條之2、退休規則第9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款、系爭協議第5條、第10條規定,請求台電公司給付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本息,即屬正當。原審就前開應准許關於台電公司應給付張家源等6人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利息部分,為其6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張家源等6人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其餘應准許即台電公司應給付張永森等3人附表「應補發金額」、「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本息部分,原審為台電公司敗訴之判決,並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就此部分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台電公司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張家源等6人之上訴為有理由,台電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附表: 
(退休人員)      
編號
員工姓名
服務年資
起算日期
退休日期
退休金基數
平均領班加給
應補發金額(退休金)
利息起算日
1

張永森

81年4月6日
112121
勞基法施行前
0
退休前3個月
2,219元
9萬9,855元
113年1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45
退休前6個月
2,219元
2
詹錦全
6491
10811
勞基法施行前
17.8333
退休前3個月
3,590元
16萬1,550元
108年2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27.1667
退休前6個月
3,590元
3
陳筆儒
67116
10881
勞基法施行前
13.1667
退休前3個月
3,590元
16萬1,550元
108年9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1.8333
退休前6個月
3,590元

(舊制結清人員)
編號
員工姓名
服務年資
起算日期
舊制結清日期
結清基數
平均領班加給
應補發金額(舊制結清金)
利息起算日
4
張家源
69613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8.333
結清前3個月
3,590元
16萬1,550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6.6667
結清前6個月
3,590元
5
黃朝煌
68925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9.8333
結清前3個月
3,590元
16萬1,550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5.1667
結清前6個月
3,590元
6
楊廷福
731228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3,590元
14萬7,190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41
結清前6個月
3,590元
7
陳明宗
66716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14.1667
結清前3個月
3,590元
16萬1,550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0.8333
結清前6個月
3590元
8
謝順金
66716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14.1667
結清前3個月
3590元
16萬1550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0.8333
結清前6個月
3590元
9
黃森亮
68825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10
結清前3個月
3,590元
16萬1,550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5
結清前6個月
3,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