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上字第28號
被上訴人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判決(113年度勞上字第28號),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四之㈠之2.之⑴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載部分」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後部分」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勞上字第28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戴嘉慧
【附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