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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勞上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游宜峻
江柏儒
陳宥勝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建維
律師
被
上訴 人
欣村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生
訴訟代理人
張 媛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
兩造
同意移付調解,
爰
命
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