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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勞上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長江早點即趙翰璿
訴訟
代理人
李冠穎
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家熙律師
被
上訴
人 趙長鏞
賴麗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
債務人
異議
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