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上字第83號
上 訴 人 黃燕龍
黃于珊
黃聖博
共 同
陳奐均律師
上 訴 人 徐文玉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頎律師
莊景智律師
李承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黃國益律師之複代理人部分,應增列「李承翰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
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