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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勞上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許芷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113年度勞上字第8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4日113年度勞上字第8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本院業於113年10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1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273、279、281頁)。則依前開說明,本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