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林耀緯(原名林照晏)
本件應由鄭光遠為被
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4年2月19日由江耀宗變更為鄭光遠,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被上訴人網頁資料
可憑,鄭光遠
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爰依職權命鄭光遠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