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高春福
陳兩雄
李鶯墻
莊信忠
蔡進付
黃宏揚
李永祿
黃乾坤
劉銘耿
謝榮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邱靖棠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詹奕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判決(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平均領班加給」欄中關於「退休前6個月3,371元」,及「被
上訴人請求金額」欄中關於「14萬8,990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退休前6個月3,371.1667元」、「14萬8,890元」;附表編號6「平均領班加給」欄中關於「退休前3個月1,88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退休前3個月1,883.3333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宋泓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