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上易字第74號
上 訴 人 何永春
林金進
何純良
莊友利
黃呈筆
王新勝
張耀羚
魏國朋
吳文仁
鄭文壽
共 同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認有再開
言詞辯論必要,裁定如下:
一、
本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二、
上訴人何永春、莊友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就何永春 、莊友利於本件起訴主張司機加給應計入平均工資請求給付結清舊制年資差額,及於本院追加主張考績獎金、其他獎金應計入平均工資請求給付結清舊制年資差額,是否為何永春 、莊友利分別於本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38號、111年度勞上易字第47號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確定判決之
既判力效力所及之爭點,具狀表示意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