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上易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由陳凱笙為
上訴人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
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即明。查本件上訴人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原為陳翠碧,
嗣則變更為陳凱笙,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依
上開說明,陳凱笙既為上訴人之
法定代理人,自得依職權裁定命其
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