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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勞上易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獎金紅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88號
上  訴  人  賴明燦  




上訴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紅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8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且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前經本院於同年5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5月8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查詢表、本院答詢表、訴狀查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可參(見本院卷第283頁、第285頁、第289至297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