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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勞上更一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更一字第7號
上  訴  人  陳坤源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雅慧律師                     
被  上訴人  凱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明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六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除減縮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六項訴訟費用之裁判部分漏載「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屬顯然之錯誤,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