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謝隆昌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本院112年度勞上字第2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7萬8667元,原應徵收
裁判費5萬1693元,
惟再審原告所請求勞動
報酬307萬8667元部分(計算式:238萬2784元+69萬5883元=307萬8667元)之裁判費4萬7238元,因屬請求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萬1492元,故
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2萬0201元(計算式:5萬1693元-3萬1492元=2萬0201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林大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