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再抗字第1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113年度勞抗字第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三日內,補繳聲請再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勞抗字第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則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