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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勞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李易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中堡鋼構股份有限公司、柯靜江即順傑建材行、育福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勞上字第7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55號判決提起上訴,伊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中堡鋼構股份有限公司、柯靜江即順傑建材行、育福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經原法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以111年度救字第6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已確定在案,有上開訴訟救助卷宗可參依前開規定,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於聲請人提起上訴亦有效力,聲請人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