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聲字第28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僅於書狀表明請求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重勞上更三字第4號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惟就其有何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全然未予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
難謂適法,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