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聲字第29號
複代理人 張聖堃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法商東方匯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重勞上字第3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三十五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
許可
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勞上字第35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本案訴訟之當事人,因民國113年11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時長4小時,為確保專家證人證詞之完整性,避免對專家證人證述內容有所誤解,以利將來攻擊防禦之進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本案訴訟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113年11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