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美雀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許可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重勞上更三字第四號事件中華民國
一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
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3年度重勞上更三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筆錄,
爰聲請
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
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
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