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國貿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全俊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劉子琦律師
李明潔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株式會社堀金屬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113年度國貿上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提起第
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而第
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
未繳納
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10日內
補正,
上訴人已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有
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63至265頁、第269頁至第273頁),
惟上訴人
未遵期
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及答詢表
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75頁至第281頁),其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