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上字第1150號
施柏宇
施喬棠
施彥宇
黃九豪
黃順之
楊惠人
彭徐桂美
陳雅敏
李燕萍
陸懋宏
邱逸民
劉瑜軒
馬元容
林珍慧
李碧美
羅金昇
黃金德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0 樓
萬浩明
盧文貴
范國星
任建苓
李秀金
楊惠蘭
林湫霞
黃翔
陳淑美
李美美
鄭玉華
吳煌煌
張曉娉
張立真
張蕙如
上三十三人
共 同
上列參加人就
上訴人西湖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
上訴人羅映雪等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各補繳參加訴訟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參加人就
兩造等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見本院卷第365頁),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
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各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