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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審上易字第 1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易字第1246號
上  訴  人  靳維君


被  上訴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不行補正程序,逕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具狀對113年7月1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見原審卷第187至189頁),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同年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7日送達予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05、209頁)。雖上訴人於同年9月10日提出「回覆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書狀」(見本院卷第13頁),觀其內容並未表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難謂補正上訴聲明,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