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上易字第446號
上列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詹文同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82號判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茲限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