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重上字第944號
陳曉芬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梅鄭蓓菁等間確認出資額轉讓不成立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9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原審核定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64萬8,000元(見本院卷第35頁)。上訴人又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追加
上訴聲明:確認被上訴人梅鄭蓓菁於民國97年10月22日增資被上訴人和安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安行公司)231萬6,000股之股份(下稱
系爭股份)不存在(見本院卷第31頁)。查和安行公司系爭股份之價額為4,583萬3,640元(231萬6,000股×每股淨值19.79元),有和安行公司於原審陳報之公司股票每股淨值資料乙紙為憑(見原審卷二第405頁)。故
本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7,248萬1,640元(2,664萬8,000元+4,583萬3,6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萬4,868元。上訴人僅繳納36萬9,780元,
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0萬5,088元(97萬4,868元-36萬9,780元),逾期即
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