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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1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59號
抗  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蘇振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朱漢耀、張翼宇、謝明秋、李逸誠、劉佾叡、楊俊吉、梁家駿、林志勳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刑全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抗字第1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到院補正或重新提出由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到院,如委任江承欣律師為代理人,應補正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聲請假扣押,經原法院113年度刑全字第4號受理,然該聲請狀未有抗告人之簽名或蓋章,僅有江承欣律師用印(刑全卷第10頁),抗告人未提出委任江承欣律師提起假扣押聲請之委任狀,原法院於113年8月6日以113年度刑全字第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抗告人於113年8月23日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狀內亦無抗告人之簽名或蓋章,僅有江承欣律師用印(113年度抗字第1847號卷第29頁),抗告人未提出委任江承欣律師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委任狀,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