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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1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366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國防部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6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 ,審判長得定期間命抗告人提出抗告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6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狀內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5項規定辦理。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