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抗字第826號
上一抗告人
送達代收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抗 告 人兼
第一抗告人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抗 告 人兼
上二抗告人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發還
擔保金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雖
聲請訴訟救助,
惟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52號裁定
駁回。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