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抗字第943號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創鉅
有限合夥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
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且其
聲請救助事件(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86號),業經本院裁定
駁回在案,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