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抗字第995號
上列再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99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委任
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再抗告。
理 由
一、
按提起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95條之1第2項
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當事人提起再抗告,未依
上開規定委任代理人者,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原第二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113年度抗字第99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