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上易字第10號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訴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57萬元。經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有
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13年6月12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92號裁定駁回在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