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上易字第23號
黃聖閔
麥嘉蘭
上 3人共同
複 代理人 徐銳軒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陳瑞鴦
上 2人共同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上訴人麥嘉蘭應依序給付被上訴人大築公司捌萬零肆佰捌拾捌元、壹拾貳萬零陸佰捌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麥嘉蘭應依序給付被上訴人大築公司及陳瑞鴦捌萬零肆佰肆拾捌元、壹拾貳萬零陸佰捌拾貳元」;理由欄之反訴部分關於一、三之㈡、四、關於「麥嘉蘭應依序給付大築公司8萬448元、12萬68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麥嘉蘭應依序給付大築公司及陳瑞鴦8萬448元、12萬682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