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抗字第14號
上列再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抗字第1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代理人。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
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