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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廖永富 
            廖家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醫上字第二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五月二十日、六月十七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均有規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明瞭歷次開庭狀況、案情、對造供述、法官陳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醫上字第2號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依上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呂綺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