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鴻辰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李宛蓉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
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項第9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
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莊明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