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49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0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上易字第五0一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言詞辯論程序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明瞭並釐清伊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程序開庭情節,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01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為
本件聲請,
業據其敘明聲請交付
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