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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67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67號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卷宗(含本案歷審卷宗,不含限閱卷宗)。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7月25日自第三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對賴字鋅(原名賴元光)之債權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67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賴字鋅為聲請人之債務人,為瞭解賴字鋅之不動產移轉詳情,以利後續強制執行,有閱覽系爭事件卷宗,並抄錄、影印卷內資料之必要,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件上訴人曾有驎代位賴字鋅終止其與被上訴人賴禾科(下逕稱其名)間之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賴禾科將該借名登記之房地移轉登記予賴字鋅。聲請人就所主張其為系爭事件被上訴人賴字鋅之債權人一節業據其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5938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6、9頁),認已釋明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