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廖美惠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字第809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11條規定,
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准予訴訟救助,於
假扣押、
假處分、
上訴及
抗告,亦有效力。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於原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1號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曾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113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有該卷宗
可稽。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聲請人對於原法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事件(即本院113年度上字第809號),無再行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因無必要,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